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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嘴荐股可认定为操纵市场 违法所得50万即可追刑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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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9-7-4 16:47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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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次司法解释的重点和亮点在于,明确了六种操纵证券、期货市场的其他行为。第一项是“蛊惑交易操纵”;第二项是“抢帽子交易操纵”,也就是利用“黑嘴”荐股操纵;第三项是“重大事件操纵”,主要是指“编故事、画大饼”的操纵行为;第四项是“利用信息优势操纵”;第五项是“恍骗交易操纵”(也称虚假申报操纵);第六项是“跨期、现货市场操纵”。此外,还明确了“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”认定依据,明确了“情节严重”和“情节特别严重”的认定标准。
发表于 2019-7-4 18:04 来自手机 | 显示全部楼层
字母哥这次危险了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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